Sujet : [CDT] 徐潜川|是时候构建我们自己的公众人物原则了
De : mobot (at) *nospam* fakemail.com (Mobot)
Groupes : soc.culture.chinaDate : 14. Jun 2024, 21:35:49
Autres entêtes
Organisation : BWH Usenet Archive (https://usenet.blueworldhosting.com)
Message-ID : <v4i9j5$odn$1@nnrp.usenet.blueworldhosting.com>
User-Agent : Mobot :-)
CDT 档案卡
标题:是时候构建我们自己的公众人物原则了
作者:徐凯
发表日期:2024.6.13
来源:徐潜川
主题归类:法治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详细版权说明。
我最近看了两篇报道,人物杂志《一次罕见的胜利》,水瓶纪元《蓬蒿剧场创始人王翔败诉:当公众人物被指控性骚扰》,对王翔名誉权案有了具体的了解,受到触动,有感而发。
这类案件中,被告(发声者)从司法程序开始,就被迫面对三项难题:
一是取证难。性骚扰事件多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直接客观证据。
二是举证责任高。在名誉权案件中,我国过往司法实践,多将关于事实陈述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证明所述属实,否则推定为不实陈述,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原告往往享有更多社会资源。在原告是公众人物的案件中,相比被告而言,原告所掌握的各项社会资源,往往高于被告。民事诉讼两造,固然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但事实上原被告往往不平等,尤其是在原被告之间具有权力关系,或原告为公众人物时。
面对这三项难题,一旦司法程序启动,被告预先就被置于艰难境地。从前述报道中我看到,因为众多当事人的勇敢,因为赵子涵、郭睿和郭彬律师的努力,因为法官的担当,王翔一二审均被驳回诉请。本案的胜诉如此难得,蕴含着巨大的司法价值,值得更多的公众讨论。
当事人们的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律师在取证中的努力,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据前述报道,二审法院认为:
性骚扰行为发生时难以留下物证和证人证言,认定性骚扰事实应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更重要的是,一二审法院都确认了公共人物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
案件并非受害人诉加害人行为构成性骚扰的诉讼,而是被诉言论是否有一定事实依据,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犯之诉,故应从公众角度理解所诉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王翔的行为是一种不合乎需要、不适当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冒犯,且损害他人尊严的行为,符合大众对性骚扰行为的理解。王翔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他人的批评指责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法院的这段认定,让我久违地看到了公众人物原则在名誉权案判决中的适用,仿佛对于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判决时隔二十年的回响:
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事业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我也曾在很多案件中主张过公众人物原则。例如在邹思聪何谦案中,原告在起诉状自称公众人物,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也认可原告是公众人物,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对此未置一词。
据我所知,在许多案件中,尽管原告是无可争议的公众人物,但法院往往选择性忽视,不予回应。
是时候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公众人物原则了。
我理想中的公众人物原则,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调整特定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规则,以保护公共利益和表达自由。
具体而言,如果原告是公众人物(含公职人员),或者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权力关系(如上下级关系或师生关系),对这两个类型的名誉权案件,应当要求原告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也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由其举证被告陈述不实且存在过错,否则法院不支持原告基于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这样,在被指加害人是公众人物的案件中,在直接权力关系下形成的侵害案件中,当事人的表达自由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为受害者提供了最后的救济渠道,也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原告非公众人物,当事人之间也无直接权力关系,名誉权诉讼中仍可要求被告对事实陈述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这就足以对普通民事主体提供有力的人格权益保护。
这是对我们已有案例的总结和升华,而且这一规则,也完全符合现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从行为人和受害人(即原被告)的身份,可以界定出公众官员、公众人物。
也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规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按照举证规则,侵权案件,包括名誉权侵权案件,侵权四要件(行为、后果、过错和因果)原则上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从未规定过在名誉权案件中要倒置举证责任。
因此,我非常希望,最高法院可以将王翔系列案件遴选为指导性案例。把这个来之不易的案例,升华为司法规则,让司法能保护更多的人,告诉每个人:诚实勇敢,参与公共讨论,监督公众人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要保护勇敢发声的人们,我们需要改变的,不是法律,而只是某种司法惯例而已。
请自选王翔案为指导性案例始。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708914.htmlFri, 14 Jun 2024 19:27:26 +0000
-- MobotIf you have any comments about this article, you can simply leave them by replying to this post. However, if you have any comments about this bot, please leave your message in the cn.fan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