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 鸡蛋bot|“被指居者”之死:嫌犯身体遭长时间束缚,警方称指居使用械具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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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jet : [CDT] 鸡蛋bot|“被指居者”之死:嫌犯身体遭长时间束缚,警方称指居使用械具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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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19. Jul 2024, 2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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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被指居者”之死:嫌犯身体遭长时间束缚,警方称指居使用械具是惯例
作者:鸡蛋bot
发表日期:2024.7.19
来源:鸡蛋bot
主题归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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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第10日,51岁的袁时宏呼吸心跳骤停,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是湖北荆门一农化企业的电工,和前同事陈水全(化名)被当地警方锁定为盗窃案嫌疑人,归案次日即被指居于一宾馆内。指居期间,嫌疑人须长时间坐在约束椅上,并佩戴脚镣和手铐,活动自由受限。

袁时宏的死因与其身体长时间受到束缚有关。鉴定意见称,他是因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而下肢静脉血栓的成因之一是“下肢长时间不活动”。

办案人员解释称,对嫌疑人使用警械,是当地公安办理指居案件的执法“惯例”,“目的是防止嫌疑人自伤、自残或逃跑。”

有法律人士向笔者分析称,袁时宏之死仅是指居制度之恶的冰山一角。司法实践中,嫌犯在指居时遭遇变相虐待、体罚、刑讯逼供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立法机关应当尽早废除指居制度。

盗窃案嫌疑人指居期间死亡

9月8日正午,传唤已过24小时,嫌疑人袁时宏和陈水全的口供仍未突破。掇刀公安的办案人员没有释放二人,反将他们带到辖区内的天灏宾馆,进行监视居住。

多年前,天灏宾馆即是荆门市掇刀区公安办案专用的指居场所。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对嫌犯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原本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属于非羁押性措施。

宾馆监控显示,8日12时许,3名“便衣”警察押着袁时宏和陈水全走上宾馆,两人戴着手铐,双眼分别被头罩和口罩蒙着。袁时宏的房间和陈水全的相邻,分别是8806号和8802号,位于酒店二楼西侧一角。

酒店东侧走廊叠放着数张黑色铁制约束椅,椅子上有固定手、脚的铁环,侦查人员更习惯叫它“老虎凳”。办案人员代梦凡和刘军将一把约束椅抬到8806号房间。刘军对检察机关回忆称,约束椅约重40斤,“两个人抬起来还比较吃力,跟我们办案中心的审讯椅是一样的。”同时,一个红色袋子也被他们提入指居房间,里面装着铁制脚镣。

袁时宏和陈水全曾是掇刀区化工循环产业园一农化企业的同事。2019年12月至2023年7月,该产业园内发生多起电缆线被盗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前期侦查发现陈水全有重大嫌疑,随后通过嫌犯现场遗留物品的DNA锁定了袁时宏。

2023年9月7日,掇刀区分局刑侦大队组织收网行动,大队长徐飞任指挥长,负责抓捕的警员从刑侦大队白庙中队、技术中队以及白庙派出所等单位抽调。当日上午,袁时宏被抓获归案,陈水全自动投案。

相关文书显示,嫌犯归案当日,荆门市公安局指定钟祥市公安局管辖本案。9月8日,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采取指居强制措施,指居地为钟祥市冷水镇皂当大道30号,由冷水派出所负责执行。

司法实践中,实际指居场所与指居手续规定地点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而袁时宏、陈水全在掇刀区均有固定住处,但在钟祥市没有。而指定异地公安管辖,以便对嫌疑人采取指居措施,是办案机关常用手段。

在天灏宾馆指居的第十日,9月17日10时许,袁时宏被多人抬出8806号房间,送往荆门市中心医院。病历显示,入院时,袁时宏无自主呼吸,无颈动脉搏动,双下肢中度凹陷性水肿等,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医生会诊后,决定马上给袁时宏上ECMO(一款替代心肺功能的急救设备)。

事发当日,大队长徐飞也在天灏宾馆,并曾进入袁时宏房间查看。“我从厕所出来看到袁时宏从约束椅上溜了下来,溜到了地上,当时杨某(看守人员)扶着他。我和杨某将袁时宏扶起来平放在地上,”徐飞在笔录中表示,他感觉袁时宏呼吸急促,便掐袁时宏人中,对其进行心肺复苏,“之后发现陈水全小便失禁。”

9月18日21时许,袁时宏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指居点的“老虎凳、脚镣和手铐”

嫌疑人指居期间缘何莫名死亡?

事发后,当地检察机关对该起指居人员死亡案展开调查。9月23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袁时宏的死亡原因、致伤方式进行鉴定。

一个多月后,鉴定结果出炉。对于袁时宏的死因,上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袁时宏系因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考虑与下肢长时间不活动、血液瘀滞、创伤等多种因素有关。”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全身多处损伤的形成,考虑部分为钝性外力作用,部分为医疗措施形成。

负责接诊袁时宏的医生告诉检察院侦查人员,血栓成因多样,如患者个人体质、是否久坐等,“结合袁时宏的身体及年龄来看,在静脉里形成如此严重的血栓,并最终导致肺栓塞是需要很长时间的。”

办案警察是否存在强制嫌疑人久坐,限制其活动自由等情况?对此,另一位被指居者陈水全与办案人员的证词有较大出入。

负责排值班表的白庙中队民警朱帅称,这次指居任务,每日有一位刑侦大队的民警负责值班,各个指居房间另安排两名辅警看守。因刑侦大队辅警人手不足,“晚班由徐飞联系的特勤辅警负责看护。”

综合朱帅、孔人辉等值班民警的证言,嫌疑人白天须坐在约束椅上,“除吃饭、睡觉、上洗手间以及嫌疑人提出想自由活动外,我们都是将二人的右手铐在审讯椅上。”嫌疑人若想活动,可以在约束椅周围活动;待到晚间,嫌疑人则是打地铺睡觉,“晚上我们都是将二人的手铐解开,然后戴上脚镣防止逃跑。”

图:审讯椅(来源网络)‍‍

但陈水全的证言显示,办案人员对被指居者疑似存在违法使用警械,长时间束缚嫌疑人身体等情况。

陈水全告诉检察机关,在天灏宾馆指居的十日里,他大部分时间都在“老虎凳”上度过,“上厕所的时候才可以让我下来,手铐解开一只手的,脚镣从未解开过,上完厕所再让我坐上去。”

“有人守着我给我吃、喝,但是我一直都坐在老虎凳上。”陈水全说:“我难受到下肢都肿胀了。没有在床上休息过。”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的特勤人员的证言与刑侦大队的民警亦有不一致。据看守袁时宏的一特勤辅警回忆,他当班期间,袁时宏一直佩戴着脚镣,“包括饮食、活动、上卫生间,哪怕是晚上睡觉都带着。”另一位特勤人员则表示,“袁姓犯罪嫌疑人有三、四次向我反映过他的腿肿了,想起来活动一下。我当时看了一下,他的脚背肿得蛮大。”

在案证据显示,袁时宏的死亡并非没有先兆。

陈水全说,被抓后,袁时宏和公安提到自己曾患有心脏方面疾病。收押人员体检表显示,袁时宏可能存在血管瘤等情况,其在公司往年定期的体检表亦佐证了该情况。

出事前,酒店工作人员曾目睹袁时宏的状况恶化。“我每次去房间看到这两名嫌疑人一般都被束缚在铁椅子上坐着。”一负责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回忆称,“8806房间的嫌疑人状态差一些。”

使用警械成当地指居“惯例”

袁时宏死亡事件背后,牵扯当地公安为破案之需,违法采取指居措施,违规使用警械的问题。

2023年10月26日,掇刀公安分局与袁时宏的直系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掇刀公安对死者家属给予180万元“经济救助补偿金”。同日,家属出具书面“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袁时宏死亡事件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理”。

袁时宏、陈水全涉嫌盗窃一案牵扯甚广,例如负责指居看守的警员就涉及掇刀公安分局多个部门。而最终因袁时宏之死遭到刑事追诉的,仅有白庙刑侦中队中队长代梦凡。

调解协议达成一个月后,代梦凡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侦查终结后,代梦凡一案被荆门市检察院指定到钟祥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代梦凡涉嫌滥用职权案在钟祥市法院一审开庭。当日下午约15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笔者获悉,此次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袁时宏死亡结果与警方的指居、使用警械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袁时宏、陈水全涉嫌盗窃案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是谁?

公诉机关认为,代梦凡在办理袁时宏、陈水全盗窃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并指使他人对二名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脚镣、约束椅、手铐等警械,使犯罪嫌疑人的身体长时间受到束缚、不能自由活动,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代梦凡刑事责任。

而代梦凡及其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白庙刑侦中队并非上述盗窃案的承办单位,代梦凡也不是袁时宏死亡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代梦凡当庭称,9月7日抓捕行动结束后,徐飞组织刑侦大队有关人员开“碰头会”,讨论次日工作部署。代梦凡说,刑侦大队的领导彼时对指居手续、使用械具和值班人员等问题均有相应指示。

对此,徐飞表示并未要求办案人员对袁时宏、陈水全指居时使用警械。“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审讯椅、脚镣、手铐等械具不需要审批。”徐飞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人员说。

 “代梦凡是替罪羊。”代梦凡的家属告诉笔者,盗窃案是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代梦凡只是参与办案的民警之一,且袁时宏出事当日并非他值班。

庭审中,辩方申请了白庙刑侦中队的民警朱帅、辅警陶羽彬和胡敏作为证人出庭。

对于使用约束椅、脚镣和手铐的问题,出庭的三位证人均表示,这是当地公安办理指居案件的执法“惯例”,他们此前参与指居看守时也是相似操作。

“(使用械具)目的是防止嫌疑人自伤、自残或逃跑。”作证的警员称。

对于盗窃案的承办单位,有证人当庭表示,盗窃案是由掇刀分局刑侦大队“牵头”,白庙刑侦中队负责“主办”。

而具体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尚不明确。

公诉人认为,刑侦大队下属的白庙中队为盗窃案的承办单位,代梦凡作为中队长,对袁时宏之死应负主要责任。

但笔者注意到,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刘军在笔录中称,盗窃案具体承办人还未确定,“因为这个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袁、陈虽然到案,但是没有突破二人的口供 ,所以暂时还没有确定案件具体承办人。”朱帅的笔录亦有相似看法,“这个案件我认为到目前都还没有确认具体的承办人,但大队长徐飞、中队长代梦凡都安排了该案的具体工作。”

指居制度之“恶”

被指居者之死,让本就争议巨大的指居制度再受拷问。

司法实践中,嫌犯在指居期间遭遇变相虐待、体罚、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的指居已异化为变相羁押亦成法律界共识。

笔者注意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之际,多位法律人士公开建言称,希望立法机关废除指居制度,或使其回归非羁押本质。

“(指居制度)没有任何必要保留,应当立即废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燕薪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已成为不受监管的变相羁押措施。不受约束的权力,导致指居成为孕育刑讯逼供的温床。“刑事诉讼制度的任一环节,应当避免去激发出人性恶的一面,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尤其要防范。”

燕薪分析称,在立法层面,指居的适用范围、决定及执行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给了决定机关随意选择、设置指定居所的“自由裁量权”,“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对被执行人的伤害程度,远超逮捕,其实质上已成为比逮捕更严酷的强制措施。”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亦认为,应当废除指居制度,“指居制度是一个‘恶’的制度。”

韩旭分析称,侦查、羁押分离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指居”办案其实就是侦查、羁押不分。“有的办案机关因拿不下口供,就将犯罪嫌疑人变更为指居措施,从而获得有罪口供。”

“指居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口供并规避责任的特殊手段。”燕薪称,稍有办案经验的刑辩律师,都曾遇到自己的当事人在指居期间被虐待、体罚的情况,只是刑讯的程度轻重不同而已。“我的当事人就碰到过在约束椅上,几天几夜不让上厕所,屁股都磨烂了的情况。”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指居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燕薪和韩旭均认为,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监督仅仅流于形式,无法形成有效监督。

燕薪认为,指居制度的缺陷,很难通过立法予以完善;韩旭则表示,废除指居制度,不仅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保护。

“国家强制是一种不得已的‘恶’,‘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能用一种对被追诉人权利和自由限制较小的强制措施达到诉讼目的,就不应使用一种强度更大的强制措施。”韩旭称。

(注:感谢阜溪老师为本文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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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19 Jul 2024 18:44: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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