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宣告违宪之后,台湾国会改革的未竟之业与朝野对抗的政治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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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27. Oct 2024,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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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违宪之后,台湾国会改革的未竟之业与朝野对抗的政治僵局

Oct 26, 2024 • 吴明孝

在台湾民主化转型的过程中,还有国会改革这一块拼图尚未完成,其故障和失能更可能导致民主的故障与危机。

2024年5月28日,台北,立法院进行国会改革法案审议。摄:陈焯煇/端传媒

从国会改革黑化为国会滥权

2024年1月12日,台湾总统与立法院选举结果揭晓,民进党名候选人赖清德以40%的得票率当选中华民国总统,但在立法院选举民进党获得51席、国民党获得52席、民众党获得8席和无党籍2席,民进党在本届失去国会多数。

不过,若细究各党在区域立委和不分区立委的实际得票数与得票比例,民进党在区域得票的比例为44.73%,不分区的政党得票比例为36.16%,高于国民党的40.44%和34.58%,以及民众党的2.96%与22.07%,之所以发生民进党得票率高于国民党得票率,但在总席次少于国民党,这与目前的选区画分和立委名额过少导致严重的“票票不等值”有密切的关系。

不过由于民进党失去国会多数,因此蓝白阵营认为可以借由双方合作取得稳定的国会多数,透过立法权的行使夺回政治上的主导权,所以首先在2月1日,民众党立委黄国昌等人,便宣示将以“国会改革”作为向各党提出可以合作的功课,但在立法院开议之后则选择与国民党密切合作,主导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下称立职法)与《刑法》修正案列为优先立法事项,而修法的重点便在于实现在释字第585号解释时所确认的“国会调查权”,全面扩张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和一般人民得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权力。

于是,后来在立法院便有高达24个立法委员连署或党团提案,经立法院院会一读后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称司委会)审查,但因立法院国民党党团与民众党党团所形成的多数联盟(以下称蓝白联盟)与民进党党团之议事对抗,再加上蓝白联盟意图在5月20日赖清德总统就职和新政府组成前便能够三读通过法案,因此蓝白联盟便以多数表决散会或否决等方式,封杀民进党党团提案,因而无法于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以直接保留所有蓝白联盟提案条文并同协商,在国民党立法委员吴宗宪主持的委员会,其审查过程并不开放讨论和逐条审议,而是全部保留以全面加速立法速度。这样的操作导致如此兹事体大的法案,连学术界的专家学者都无法加以深入分析和评论,因为完全不知道究竟通过哪一个版本和条文内容,将作为院会审议的法案。

前述情况遂导致于2024年5月17日之前,司委会并未提出委员会审查意见及审查完竣版本(委员会版),在党团协商后仍未获得共识,因此直接交付院会进行二读,于是于5月17日立法院院会之讨论事项,既然未有委员会版之议案作为讨论与表决之主动议,则依据立职法第9条规定,院会即应就司委会所全数保留针对立职法个别条文修改或增订之提案,应将议案(所有送交院会处理之提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并表决,而修正动议之提出亦应以在院会待审之所有提案(主动议)为标的,在场会众始能得知会议进行中须要讨论或表决的标的为何。

为了解决在立法院院会应该以哪一个版本作为讨论和表决的标的,在前一天晚上,黄国昌与国民党立委翁晓玲与吴宗宪遂在当晚对蓝白各立委所提案的各种版本进行整合,其中再将民进党党团提案的部分条文纳入,最后提出一部拼装版的立职法和《刑法》的修正草案,并在 5月17日院会时以“再修正动议”方式由国民党党团提案方式送出,使得在场的立法委员在表决前除了不清楚条文的内容之外,国民两党的立法委员也爆发激烈的肢体冲突,当整个过程影像因为社群网站和媒体的扩散之后,再度引发继2014年以后最大规模的群众包围立法院,并有超过百位以上法学教授以及三百位以上律师连署,要求该法案的审议并不符合公开与民主程序,应该暂停立法程序并重启审议,或是行政院应提请总统退回复议。

不过,最后蓝白联盟仍然强渡关山三读通过,在经过行政院提出覆议而仍遭蓝白联盟封杀,因此总统在公布生效后,遂由总统、行政院、监察院与民进党党团以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为理由,分别提出宪法诉讼以及暂时处分以冻结法案效力之声请,在7月先经宪法法庭裁定暂时处分冻结法律效力,并在8月经过宪法法庭的密集审理后,于10月25日作成判决,宣告本次立职法大多数规定与刑法第141条之1违宪。

整个风波宛如闹剧一场,却也凸显出台湾虽然自1990年启动民主转型,并历经二次以上的政党轮替而实现政治学理论上的“民主巩固”可能未如外界认为的那般确定。在台湾民主体制的地基上,是否有一块没有灌浆或早已土壤液化的地方没有被发现,进而隐藏民主崩塌的危机?

2024年5月28日,台北,立法院审议国会改革法案,立法院外民众集会。摄:林振东/端传媒

国会调查权的五权宪法争议

若从宪政体制的变革来界定台湾民主化的发展,首先即是1990年代所开启的“宪政改革”,其首要目标在于透过修正宪法的方式,重新确定“中华民国”的民主正当性,从国民大会、立法院、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民主选举,一直到总统;其次,则是修正宪法规范与国家政治运作不一致的地方,并落实宪政民主体制。

不过,这一部1947年于中国南京所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于当时中国国民党对于孙中山宪政体制主张的坚持,因此具有“国民大会”(权能区分)和“五权分立”的独特设计,而不同于当时民主国家的主流宪政体制。

具体来说,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本文第26、第64条与第91条等规定,国民大会由每县市、蒙古、西藏、边疆民族、侨居国外国民、职业团体与妇女团体选出,其职权为“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与制定全国性质的创制复决办法;立法院则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西藏、边疆民族、侨居国外国民、职业团体选举产生,其职权为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而监察院系由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而组成(注:1990年以后之修宪即以增修新条文来冻结本文之规定),相当于由地方议员作为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的间接选举产生,其职权为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等。

因此,相较多数民主国家所设置的国会,包含立法权、预算权和对于官员的弹劾权,孙中山关于中国宪政体制的建立即主张应对于欧美国家的国会权力加以分散,将“弹劾权”独立由另一个宪法机关来行使,而这也导致了台湾在民主化过程中,发生了长达30年的监察院与立法院的权限冲突,也就是“国会调查权”是否专属监察院而立法院不得行使的争议背景。

不过,在1954年却发生了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与各国国会联合会取得联系,将由415名立法委员组成国会联合会中国国会小组,拟向该联合会申请入会的事件,而发生了监察院与国民大会欲以中华民国国会代表的身分参与的争议。对此由总统府秘书长声请司法院解释,在1957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6号解释,认为:

“我国宪法系依据  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于国民大会外并建立五院,与三权分立制度本难比拟。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均由人民直接间接选举之代表或委员所组成。其所分别行使之职权亦为民主国家国会重要之职权。虽其职权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会、多数开议、多数决议等,不尽与各民主国家国会相同,但就宪法上之地位及职权之性质而言,应认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

上述基于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三个国会”的宪法定位,在党国威权体制时期并未发生严重的扞格,因为在党国威权体制下,国会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无须全面改选而不受民意课责,在行使职权上也仅呈现出维持法统的仪式性功能,而非真正的政治权力中心所在。

但在民主化过程启动后,以及在野党的正式成立并参与选举,国民大会与立法院正式全面由定期选举,且具有多元党派立场的代议士所组成,其行使职权自然无法满足过去的仪式性与附庸性,而且为了连任也必须对社会和民意作即时性的回馈,因此在国民大会与立法院之间,国民大会透过修宪逐步扩张其权力,而立法院却以预算删除对其制衡,导致发生“蟑螂与垃圾的冲突”;而在立法院和监察院部分,便发生了“立法院是否应具有调查权”的宪法争议。

过去受到五权宪法理论所影响的宪法解释便认为,依据宪法第95条与第96条规定,明定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调阅其所发布之命令及各种有关文件,以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此为专属监察院之权力,故立法院不得行使。

不过在1990年台湾进行宪政改革启动民主化之后,一方面立法院已经全面改选,立法院作为类比于其他民主国家之“国会”应该无庸置疑,另一方面监察委员的产生方式也不再由地方议会的议员互选,而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后任命,监察院已改变其民意机关的性质而转型为“准司法机关”,则其是否独占“国会所具有之调查权”,便有相当的疑问。

2024年5月17日,台北,国会改革法案在立法院力拼三读,国民党立委跟民进党立委于议场表决期间爆发冲突。摄:陈焯煇/端传媒

国会调查权的宪法框架

前面关于立法院是否不得行使调查权的疑问,在立法院全面改选前后便成为立法委员所关切的重要宪政改革问题。因此,在第二届立法委员就任前,便由洪奇昌等立委在立法院院会提案经院会通过,以及第二届立法委员就任后由陈水扁等73位立法委员连署,分别向司法院声请解释宪法,主张监察院之调查权应该回归立法院,以及国会调查权属于确保国会职权之发挥,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

对此司法院在1993年做成释字第325号解释,认为:

“惟宪法之五院体制并未改变,原属于监察院职权中之弹劾、纠举、纠正权及为行使此等职权,依宪法第95条、第96条具有之调查权,宪法增修条文亦未修改,此项调查权仍应专由监察院行使。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除依宪法第57条第1款及第67条第2项办理外,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调阅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机关非依法律规定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见解、考试机关对于应考人成绩之评定、监察委员为纠弹或纠正与否之判断,以及诉讼案件在裁判确定前就侦查、审判所为之处置及其卷证等,监察院对之行使调查权,本受有限制,基于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调阅文件,亦同受限制。”

此号解释即是否认监察院的调查权应回归立法院行使,但立法院基于宪法第57条第1项之“质询”权、及宪法第67条第2项之“邀请到会备询”权,导出得经院会和委员会决议,得对“有关机关”行使“文件调阅权”。

而有关释字第461号解释,则是在1996年由时任国民党军系立法委员丁守中领衔,包含国民党、民进党与新党等跨党派立法委员连署,针对“参谋总长”是否应列席立法院备询或陈述意见的宪法争议,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声请。该案的背景是源于依据宪法第36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因此在国防体制上是否有“军令”与“军政”系统的区分,而参谋总长系隶属于总统所辖下的军令系统,因此并不受行政院的节制,进而衍生毋须去立法院备询的争议。对此释字第461号解释认为:

“国防部主管全国国防事务,立法委员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关于国防事务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长及国防部部长质询之。至参谋总长在行政系统为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直接对国防部部长负责,自非宪法规定之部会首长,无上开条文之适用。

……鉴诸行政院应依宪法规定对立法院负责,故凡行政院各部会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员外,于立法院各种委员会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邀请到会备询时,有应邀说明之义务。参谋总长为国防部部长之幕僚长,负责国防之重要事项,包括预算之拟编及执行,与立法院之权限密切相关,自属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政府人员,除非因执行关系国家安全之军事业务而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应邀到会备询,惟询问内容涉及重要国防机密事项者,免予答复。”

前述的解释确立了“参谋总长系属于国防部部长的幕僚长”,奠定了尔后国防二法制定的宪法基础,但其实也区分了“立法院院会/质询”(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1款)与“委员会/备询”(宪法第67条第2项)的差异——前者为行政院院长和部会首长的宪法义务,而后者则为“政府人员”之宪法义务,参谋总长毋须至立法院院会列而“被质询”,但应至委员会列席备询。

此种“立法院院会/各委员会”在宪法上的区分,涉及到国会调查权行使的主体和权限内容,但而后在民进党于2012年在野时所提出的国会调查权修法版本,或是在2016年迄至2024年由蓝白联手所提出的国会调查权法案,共同的问题便在于忽略了释字第461号解释所提出的两者差异。

不过正式确认立法院的职权行使包括国会调查权者,则是释字第585号解释。

2004年在总统选举前夕爆发“319枪击案”,陈水扁总统在投票前一天遭到枪击,但并无生命危险,而隔天选举投票后陈水扁仅以0.23%险胜连战,当时作为立法院多数的国亲联盟质疑这样的选举结果与枪击事件是否为自导自演,因此联手制定并通过《319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以下称319调查条例),并在立法院的主导下成立“319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行使包括封存有关证件资料,或携去、留置(相当于搜索),强制传讯有关机关、团体、事业或有关人员,以及对该枪击案的专属刑事侦查权限,并可推翻法院的事实认定,对此民进党党团立刻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遂作出释字第585号解释,以及对修法后的319调查条例再进行第二次违宪审查的释字第633号解释。

相较于从“立法委员在院会行使质询权或在委员会询问政府人员”所派生的文件调阅权,释字第585号与第633号解释,则确认立法院调查权并非质询或备询所派生之权力,而得由个别立法委员或立法院委员会所得行使,其为辅助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之工具性权力。

因此,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主体,以立法院作为宪法机关的意志展现为据,而由立法院“院会”为之,裁罚处分之作成亦然。此外,立法院行使调查权所附属之强制权力,如就各项调查方法所规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宪法所保障人民之自由权利者,必须符合宪法上比例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明确地为立法院行使调查权的法制设计,建立出符合目前宪法的法制框架。

而在与其他宪法机关权力的互动上,延续释字第520号解释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阐释,立法院行使文件调阅权时即不能侵害其他宪法机关核心导致妨害其运作。释字第729号解释即针对立法院可否调阅检察机关所持有的卷证资料作出说明,其认为:

“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且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侦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调阅相关卷证。立法院向检察机关调阅已侦查终结而不起诉处分确定或未经起诉而以其他方式结案之案件卷证,须基于目的与范围均属明确之特定议案,并与其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非属法律所禁止者为限。”

是此,除侦查中之卷证立法院不得调阅之外,亦必须与立法院行使宪法上职权有重大关联且法律并未禁止,立法院始得调阅已结案之案件卷证。

2024年5月28日,台北,立法院进行国会改革法案审议,立法院外有民众集会。摄:陈焯煇/端传媒

国会滥权法案的实体争议

前文回顾了有关国会调查权在过去宪法解释中的争议,以及晚近的重大事件过程和司法院大法官为了回应这样争议而作成的重要宪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次原本台湾民主体制改革即应加以健全化的国会改革法案,却在这一届新国会成立后黑化为国会滥权法案,其主要原因在于蓝白联盟在无法取得行政权的焦虑下,想借由已经掌握的立法权进行报复(以调查弊案为名),和借由调查行政机关和强制官员与一般民众出席调查会议与提供证言资料,支配行政机关的运作,以夺取主导政策和资源的权力。因此,在立法程序上完全罔顾立法院的议事惯例在表决前方提出法案条文,以及滥用多数封杀民进党召委所举行的会议。

而在实体内容的争议,主要在于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的明文规定,在立职法上规定总统应至立法院接受相当于质询的“一问一答”;片面不当扩张立法委员质询和询问的权力,得对拒绝配合得政府人员和人民进行裁罚;把应属于立法院院会权限行使之调查权,扩大由各委员会和决议成立的调查小组个别委员,即可行使具有强制力的文件调阅权与强制证言权,但其规定却未区分提供证言者的法律地位给予充分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而均交由主席决定;此外立职法得以裁罚手段强制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五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其高度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以及侵害其他宪法机关(特别是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和法院)的核心权限,但却没有设定界限与发生争议时司法审查的机制。

除此,这一次立职法的修法也混淆立法委员在院会的“质询”与在委员会“询问”政府人员和社会人士的法律性质差异,进而导致立法课予其强制出席和提供资料,并予以裁罚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争议,以及处罚“反质询”行为和“藐视国会罪”构成要件的不明确规定。因此,若真的依据蓝白联盟的提案版本通过而施行,其并不能真正达到“国会调查权”的功能目的——取得完整资讯以辅助立法职权运作——反而会沦落为少数委员(委员会多数即可主导),对行政机关和人民以行使调查权之名,私设刑堂任意传唤人民或要求提供资料,以遂行其私欲而不受制衡,如此反而成为侵害人民自由权利的怪兽,以及破坏权力分立原则所建立的机关权力平衡。

会有上面的情形,而且在立法过程就已经有法律学者和律师界发现有重大违宪的争议存在,正是因为蓝白联盟以违反民主原则的急就章立法,他们并未遵守过去司法院大法官在诸多解释中已经揭示的重要宪法原则和法制设计的要求,也没有借由充分讨论的公听会与委员会审查并凝聚朝野的共识,来完成法案的修订,而是以居于“国会多数”的优势地位,强势辗压处于国会少数的民进党党团。也因此,在宪法法庭的辩论上,前述立职法与《刑法》所修正的之争议条文,便遭到来自学术界、民间团体和声请方的违宪主张挑战,在宪法法庭的言词审理和辩论程序中,总共有六位专家鉴定人便有五人明确表示违宪,而在六个提出法庭之友意见的专业组织和团体,也有五个表示违宪,明确呈现出国会滥权法案的问题所在。

2024年10月25日,台北,司法大厦。摄:陈焯煇/端传媒

高度政治对立下的宪法法庭角色

在此次的争议中,宪法法庭的角色备受关注。其实当国会滥权法案的具体内容因为立法院的冲突和场外群众抗争后广受社会瞩目之际,在法律学界和律师界对该法案违宪的质疑便开始涌现,并主张应透过宪法法庭救济。而黄国昌等人在意识到这样的舆论风向后,便有意识地为可能遭到宪法法庭宣告违宪进行消毒,其策略便在于攻击司法院大法官都是“绿友友”,以否定宪法法庭的正当性,而完全回避在宪法规定、大法官解释和宪法理论的论理。

但事实上,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宪法为名让最高法院或特别设置的宪法法院,职司对于宪法的最后解释而涉及到对国会多数所通过的法律予以审查,就是被设计作为“宪法的守护者”,并对于“民主原则的核心机制”发生故障时,“被动地介入进行修补”,尤其是在于对抗煽动民粹的“野心政客”,以守护宪政民主体制。

进一步来说,所谓“宪政民主体制”,并非界定某种特定情状下的“多数”作为唯一真理,而是建立一个复杂的多元协作机制,进行分立和制衡。而“民主原则的核心机制”,并不仅以“多数的产生和多数的决定”作为唯一的核心内涵,其更包括“多数的产生过程”和“多数决定的形成程序”,因此对于议事运作的公开透明原则,便会涵盖议事过程的完整揭露,以及资讯的充分讨论与辩诘,所有的会议规范和议事规则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而在宪政民主体制下,除了公平的选举制度之外,“表现自由”与“集会游行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仍必须受到更周密的保障,以及公民投票制度的加入,就在于普罗群众对于“政治菁英主导下的代议民主”,进行宪政参与。

申言之,固然以选举而产生的宪法机关,和合议制的机关产生其对外的意思表示,“多数决”作为一种规则和制度,但其效力并非无限和可扩张到任何地方,宪政主义和当代违宪审查理论的发展,其背后的价值即在于“制约多数以保障少数”,制约的方式则在于透过“审慎思辨和讨论的程序让争议可以被澄清,进而找出妥适的法则来判断”。

以法律违宪审查案件为例,即在于“多数者意志”所通过的法律,遭到“少数者”所控告,借由法庭的审理和辩论程序,厘清问题和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完整地提出论述,彼此再进行辩论诘问,最后得出判决。

宪政民主体制下的违宪审查,正是要平衡“多数”和“少数”在政治场域的不平等,而提供一个平等说理的场域,以确保政治场域的开放与公平,尤其是在高度政治力交互作用的“立法院职权行使场域”,作为国会多数的政治力,不讲道理直接辗过国会少数往往是不可抗拒的诱惑,宪法法庭在国会少数提起宪法诉讼的时候,就是扮演一个说理的平台,透过公开的审理程序让政治领域以外的全社会领域,关注与参与讨论。毕竟,多数和少数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一个政治共同体会面临情势的变动和多样问题的挑战,进而形成新的政治意志来加以面对和回应。在宪政民主体制下形成其政治意志的多数和少数,若在政治领域已经发生争议和对立而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宪法法庭是确保其相互沟通和流动,以修补民主运作的最后机制。

因此,回顾整个国会滥权法案争议的过程,当时在立法院审议时,社会上多数人其实只注意到党派和媒体口水战,以及政治人物之间的冲突,但社会根本不知道争议的问题所在,以及所涉及的的宪政法理知识。反而是当整个案件进入到宪法法庭,透过法庭的审理程序和网路公开直播过程,有关立职法和《刑法》的具体条文与涉及违宪的争议,才透过当事人、律师与专家鉴定人的陈述,完整地呈现出来。事实上,这一次宪法法庭针对冻结国会滥权法案的暂时处分以及实体内容是否违宪的庭审过程,在司法院的网路直播平台均创下有史以来最高的观看次数,加上许多主流新闻媒体同步进行直播,形成了某种“全体公民审议”机制,进入了对于国会改革问题认识的“宪法时刻”。

因此,高度政治对立下的宪法法庭,其正当性和权威性本来就无法基于某一方政治力量的支持,而是来自于作成每一则宪法裁判的仔细且充分的说理,使公民不断具有宪法意识,并累积公民对于宪法法庭的信任和支持,而这样的宪法意识——或是所谓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则是奠基于所有人,对于人权与自由、民主和权力分立等价值的充分认同。这是宪法法庭唯一,也只能是这种角色。

2024年5月28日,台北,立法院进行国会改革法案审议,立法院内民进党立委向主席台抛汽球。摄:陈焯煇/端传媒

宣告违宪之后,国会改革与大罢免时代的来临

历经四个月的审理,司法院宪法法庭在10月25日作成“113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宣告立职法多数条文(总计有25个条文段落)和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违宪,包括“强制总统至立法院提出国情报告并接受书面或口头询答”、“扩张立法委员质询和询问的权力,得对拒绝配合得政府人员和人民进行裁罚”、“扩大由委员会决议设立之调查小组即得行使强制力之文件调阅权与调查权”与“藐视国会罪”等之前所争议的规定,均遭到宣告违宪;至于未被宣告违宪的条文,乃是透过“合宪性解释”方法解释条文的实质意涵,而否定蓝白联盟的违宪意图:处罚对立法委员不礼貌且耍嘴皮子的政府官员,例如“反质询”虽然合宪,但“官员不礼貌的提问作为答复”就不是反质询。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整个立法程序的荒腔走板和显然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宪法法庭仍然采取最宽松的审查标准轻轻带过,认为“其立法程序虽存有瑕疵,惟整体而言,尚难谓已完全悖离宪法公开透明与讨论原则之要求,致根本影响法律成立之基础与效力。”而未从程序上宣告违宪,其主张“应由人民于相关民主程序为民主问责之判断。”但部分大法官在个别的协同意见与不同意见仍认为“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主原则”属于宪法法庭应该审查的标的,因为这攸关民主原则是否被立法院认真遵守的重要基础。

其实,本次宪法法庭的判决乃是延续释字第585号解释所建立的法制框架,并对其加以补充,宪法法庭并非完全否定立法院具有调查权,而当时法律学者连署声明谴责蓝白联盟的国会滥权法案,也从未反对立法院应有国会调查权,而是要求应该审慎研议不应草率,只是当时主导法案的几位蓝白立委在面对质疑和反对,就以对质疑的学者贴标签和动员支持者谩骂,因而错过了可以完善立法的时机。

在这一次宪法法庭的判决理由,对于立法院应如何规范调查权的行使,其对象、程序和争议解决与救济,提出了更具体的说明,包括必须以立法院作为主体行使,并以立法院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且有调查之必要者,始得设调查委员会;且不得侵害其他宪法机关的核心权力,并符合宪法对人民相关基本权之保障规定与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因此对立法院若对人民立法,课予其有配合立法院调查权之行使而提出文件、资料或物件等义务者,其规定自须符合法律明确性、正当法律程序与宪法比例原则之要求。

因此,不满判决而继续谩骂宪法法庭阉割立法院职权,或护航总统和行政院的政客和立法委员,显然继续无视具体的判决理由已经指出国会调查权规范的合宪方向,而进行民粹动员的政治操作来伤害现行的宪政体制。总结来说,这一次蓝白联盟所提出立职法等相关规定,真正的最大问题在于法条内容的粗糙和拼装,而主导的立法委员除了仇恨情绪主导行为,且在本职学能的严重不足,再加上自居为国会多数的傲慢与自大,导致走向今天被判决多数规定违宪的窘境。

历经过这一次风波,“国会改革”的下一步究竟该如何前进?与当年释字第585号解释的政治脉络所不同的是,这一次“立法院”是宪政争议的主角,而不是一个要追查总统选举和候选人遭枪击背后真相的工具,因此立法院行使职权问题,以及行使立法院职权的“立法委员”的言论、素质和操行,首度被完整地呈现在违宪争议与否的公共讨论,这也让社会认真意识到:立法院健全运作的重要性,不亚于总统和行政院,而在台湾民主化转型的过程中,还有“国会改革”这一块拼图尚未完成,其故障和失能更可能导致民主的故障与危机。

是此,立职法的风波只能算是暂时平息而并未彻底解决,立法院正确合宪地行使调查权并非没有宪法上的空间,但必须做完整精密的设计。不过目前已经到来的另一个危机,蓝白联盟以政治上理由拒绝将总预算案和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与考试委员等人事同意案排入议程审查,以及《宪法诉讼法》的门槛即将修正将使得宪法法庭回到戒严时期的绝对多数导致难以通过判决等等,可以预见的是目前朝野双方仍无法避免冲突和对抗。

当前之所以产生政治僵局,其结构原因还是源自于今年2月的选举结果,其实在民主体制下发生政治僵局并非罕见,而在内阁制或半总统制的国家,陷入政治僵局的解法便是解散国会来探求最新民意,但由于1997年修宪时并未赋予总统主动解散立法院的权力而仅能由立法院多数党提出不信任案来间接触动总统解散国会,但因蓝白联盟心虚目前的作为并非获得多数主流民意的支持,故不愿意发动倒阁来避免立法遭到解散,因此或许在明年2月1日以后可能发生的“大罢免时代”来临,或许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解散国会”制度,来化解目前的政治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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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 26 Oct 2024 11:48: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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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Oct 24 o [I] 宣告违宪之后,台湾国会改革的未竟之业与朝野对抗的政治僵局1M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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